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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助孕抚养纠纷,用他人的精子生下试管婴儿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谁?

2022-11-16发表

供卵试管抚养纠纷 ,夫妻离婚后做试管婴儿成功 孩子归谁?

双侧输卵管切除的女子离婚后,通过试管婴儿技术,用前夫的精子生下了一名男孩。为了争孩子的抚养权,昔日夫妻对簿公堂。昨天(3月7日),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全省十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件中,这起绝育妇女抚养权纠纷案受到了广泛关注。

2006年,江苏连云港人王某(男)与陆某(女)登记结婚。婚后,陆某因输卵管问题久未生育,后切除了双侧输卵管。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均未能成功怀孕。

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。其后,双方仍想共同生育子女,遂以夫妻名义到上海某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,由王某提供精子继续进行试管婴儿治疗。

2013年2月,陆某成功怀孕并生育一子王某某。王某某在近100天时,王某将其从陆某处带回进行抚养。

2017年3月,陆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幼儿园上学的王某某带走,双方为王某某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,王某诉至法院。审理中,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,王某称有自己的公司,在上海和苏州有自己的房子,陆某称自己有固定住处,月收入4000元。此外,王某于2014年7月与付某再婚并又生育一子,后因双方相处不睦离婚。

目前,经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某虽系王某与陆某的非婚生子女,但仍适用婚姻法上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。本案双方均要求抚养王某某,因陆某现已切除输卵管,无法正常怀孕生育,且又无其他子女,而王某已与他人生育子女,故应优先考虑由陆某抚养较为适宜。遂判决王某某由陆某抚养。

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。试管婴儿与普通婴儿亦无差别,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“离婚时,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,处理子女抚养问题,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,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。”本案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出发,判决孩子归已丧失生育能力的陆某抚养,不失为一份“有温度的判决”。

当然,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男方探视权的行使和对子女的关爱,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,依旧是父母共同的孩子。离婚后的双方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、探视及相关问题,尽可能为孩子的成长、学习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。

来源:荔枝网

编辑:YING

姐姐供卵纠纷 ,用他人的精子生下试管婴儿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谁?

三湘都市报·新湖南客户端7月12日讯 (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刘晨卉 宋星雨 通讯员 魏楚瑜 钟玲) 两口子婚后多年不孕,四处求医,商量一致后,通过供精助孕的方式怀孕,生下了宝宝,但宝宝出生没能让两口子感情更好,两人感情不和,都想离婚,而两人都想要宝宝的抚养权,闹到了法庭上。近日,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争夺试管婴儿抚养权的离婚案。

离婚夫妻争夺试管婴儿抚养权

小婷和小江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结婚多年,但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孩子,四处求医无果后,两人商量好借助试管婴儿受孕,而精子来自他人。在严格遵守法律规程,两口子签署了一系列文件后,小婷通过供精助孕的方式怀孕,并生下了宝宝小华。

虽然宝宝的出生让两人欣喜异常,但是两人的感情也由于性格差异出现了矛盾,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,最终婚姻走到了尽头。多次争吵后,两人都有了离婚的念头,但孩子该由谁抚养?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,商议多次无果。

今年6月初,小婷向小江居住地的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。

庭审中,两人都铁了心要离婚,但是孩子由谁扶养,小江能否去探视这些问题成了争论的焦点。小婷和她的家人认为,从生物意义上讲,小华与小江并没有血缘关系,不是江的亲生孩子。因此,小婷拒绝小江抚养、探视小华。两人因此争执不下。

法官介绍,此前常德也出现过类似试管婴儿抚养权纠纷,没有抚养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,而本案中,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。面对此种情况,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,对小婷、小江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,最终,两人在近日达成了调解协议:小婷、小江双方同意离婚;小华在4岁前由妈妈抚养,4岁至10岁由爸爸抚养,10岁之后由小华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。

法官:夫妻双方都同意的试管婴儿视为婚生子

法官介绍,早在1991年7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》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。也就是说,不管是否使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,只要夫妻双方属合法夫妻,一致同意通过人工辅助生产子女,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,夫妻双方就是试管婴儿法律意义上的父母,视为婚生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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卵母细胞捐赠纠纷 ,夫妻离婚后做试管婴儿成功 孩子归谁?

双侧输卵管切除的女子离婚后,通过试管婴儿技术,用前夫的精子生下了一名男孩。为了争孩子的抚养权,昔日夫妻对簿公堂。昨天(3月7日),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全省十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件中,这起绝育妇女抚养权纠纷案受到了广泛关注。

2006年,江苏连云港人王某(男)与陆某(女)登记结婚。婚后,陆某因输卵管问题久未生育,后切除了双侧输卵管。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均未能成功怀孕。

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。其后,双方仍想共同生育子女,遂以夫妻名义到上海某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,由王某提供精子继续进行试管婴儿治疗。

2013年2月,陆某成功怀孕并生育一子王某某。王某某在近100天时,王某将其从陆某处带回进行抚养。

2017年3月,陆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幼儿园上学的王某某带走,双方为王某某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,王某诉至法院。审理中,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,王某称有自己的公司,在上海和苏州有自己的房子,陆某称自己有固定住处,月收入4000元。此外,王某于2014年7月与付某再婚并又生育一子,后因双方相处不睦离婚。

目前,经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某虽系王某与陆某的非婚生子女,但仍适用婚姻法上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。本案双方均要求抚养王某某,因陆某现已切除输卵管,无法正常怀孕生育,且又无其他子女,而王某已与他人生育子女,故应优先考虑由陆某抚养较为适宜。遂判决王某某由陆某抚养。

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。试管婴儿与普通婴儿亦无差别,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“离婚时,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,处理子女抚养问题,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,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。”本案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出发,判决孩子归已丧失生育能力的陆某抚养,不失为一份“有温度的判决”。

当然,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男方探视权的行使和对子女的关爱,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,依旧是父母共同的孩子。离婚后的双方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、探视及相关问题,尽可能为孩子的成长、学习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。

来源:荔枝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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